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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构成

简介

1.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就其作用而言系专门供期货交易者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就其法律性质而言系非盈利性会员制法人组织。
期货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场所不仅意味着给交易者提供了交易的“地方”,而且包括
(1)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报国家期货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交易者具有约束力。所有交易行为必须按交易规则规范地进行。
(2)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标准合约,有利于减少交易者因对期货合约本身理解不同而引起的纠纷。
(3)为交易所会员提供合约履行及财物方面的担保。凡在交易所内签定、买卖的期货合约只要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即可获得此种担保。在交易所内达成的交易,如果买卖一方违约,有交易所替代违约方履行合约责任,相应地,交易所向违约方主张有关权利,并通过强行平仓、动用结算保证金、担保基金等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扩展。因此,交易者不必担心由于对方违约而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4)交易所设立仲裁机构,对会员以及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做出裁决,该裁决一般为终局裁决。
(5)期货交易所公布即时行情,根据场内成交情况编制包括期货商品的成交量、最高价和最低价、开盘价和收盘价、结算价等交易信息的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使场内、场外交易者能了解有关信息,使交易价格具有公开性,有利于期货交易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
2.期货经纪商
期货交易所采用会员制,只有交易所会员才能进场交易,所以众多的非交易所会员的公司和个人只有委托交易所会员才能进行交易。一部分会员逐渐成为专门代理客户交易的经纪公司,另外在客户和会员之间也有大量的经纪公司。前一种经纪公司本身就是交易所会员,可以直接进场交易,能更快地执行客户的指令。而后一种经纪公司只能经过再次或多次委托,才能进入期货交易所,所以客户如委托后一种经纪公司,要承担比委托前一种经纪公司更大的风险:
第一,多重委托必然导致客户下单时间的延缓,客户的指令不能得到及时完成;
第二,交易环节增多,使客户指令成交的机会减少,交易风险增加;
第三,多重委托给私下对冲创造了条件;
第四,多重委托可能造成客户之间利益无法区分。正因为客户委托非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这种经纪公司收取的费用往往要低于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客户,以吸引客户。
3.期货投资者(客户)
期货投资者是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但并不是所有的个人和单位都能从事期货交易。就个人而言,要成为期货交易的合格主体,首先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这种规定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到期货交易这种专业性活动与他们的年龄、精神、智力状况不相符。另外,在期货交易中有违法行为的个人自违约事件了结之日起一段时间内被禁止参与期货交易。
为防止利用行政权力及内幕消息谋利,国家期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被禁止从事期货交易。为保护交易的公正性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除上述人员被禁止参与期货交易外,下列人员的交易行为应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拥有期货经纪公司一定比例股权的个人或单位的负责人;一定比例的股权被期货经纪公司所拥有的单位的负责人;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货交易员、财务人员及其他职员。以上人员的交易指令与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条件相同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优先执行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

欺诈问题

欺诈问题是期货交易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期货交易中,欺诈的主体十分广泛,并且贯穿于整个交易过程,形态复杂多样。司法实践中对欺诈行为的认定更多的是套用合同欺诈的理论和原则,缺乏适用于认定期货交易欺诈的一定标准。
期货交易中的欺诈,从主体区分,可分为期货经纪商的欺诈、期货顾问商的欺诈、期货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欺诈;从交易过程划分,可分为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以前的欺诈和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以后的欺诈;从具体表现形态上,可分为发布片面强调从事期货交易获得的可能性、不充分说明存在的风险的广告或宣传;向期货投资者作获利的保证,或与其约定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以吸引客户;提供的市场行情、交易报告书、结算报告书等文件中,有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记载或陈述,隐瞒重要事项等等。
期货交易中的欺诈从其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民事欺诈,但与一般民事欺诈相比,又有自己的特点,在认定上应有别于一般民事欺诈。一般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期货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对等,这尤其表现在客户与期货经纪商、期货顾问商、期货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关系上。对于客户来说,期货交易是一个陌生且复杂的领域,而对方则是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有雄厚经济实力的专业性组织,双方地位明显不对等。
根据保护弱小一方的法律原则,法律应倾向于保护客户利益,而对经纪商、顾问商、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行为加以严格限制。表现在欺诈问题上,法律应让经纪商、顾问商、投资基金管理组织承担更多的诚实信用义务和勤勉义务,这几类组织应对任何捏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以至引人误解的行为承担责任。

风险问题

一、经纪委托风险
即客户在选择和期货经纪公司确立委托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客户在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时,应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规模、资信、经营状况等对比选择,确立最佳选择后与该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委托合同》。投资者在准备进入期货市场时必须仔细考察、慎重决策,挑选有实力、有信誉的公司。
二、流动性风险
即由于市场流动性差,期货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交所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客户建仓与平仓时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建仓时,交易者难以在理想的时机和价位入市建仓,难以按预期构想操作,套期保值者不能建立最佳套期保值组合;平仓时则难以用对冲方式进行平仓,尤其是在期货价格呈连续单边走势,或临近交割,市场流动性降低,使交易者不能及时平仓而遭受惨重损失。因此,要避免遭受流动性风险,重要的是客户要注意市场的容量,研究多空双方的主力构成,以免进入单方面强势主导的单边市。
三、强行平仓风险
期货交易实行由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分级进行的每日结算制度。在结算环节,由于公司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果每天都要对交易者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所以当期货价格波动较大、保证金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话,交易者可能面临强行平仓风险。除了保证金不足造成的强行平仓外,还有当客户委托的经纪公司的持仓总量超出一定限量时,也会造成经纪公司被强行平仓,进而影响客户强行平仓的情形。因此,客户在交易时,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资金状况,防止由于保证金不足,造成强行平仓,给自己带来重大损失。
四、交割风险
期货合约都有期限,当合约到期时,所有未平仓合约都必须进行实物交割。因此,不准备进行交割的客户应在合约到期之前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及时平仓,以免于承担交割责任。这是期货市场与其他投资市场相比,较为特殊的一点,新入市的投资者尤其要注意这个环节,尽可能不要将手中的合约,持有至临近交割,以避免陷入被"逼仓"的困境。
五、市场风险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最大的风险来源于市场价格的波动。这种价格波动给客户带来交易盈利或损失的风险。因为杠杆原理的作用,这个风险因为是放大了的,投资者应时刻注意防范。
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管理问题

1、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一切风险管理制度。
2、关注信息、分析形势,注意期货市场的每一个环节。
3、加强对各类市场因素的分析。提高判断预测能力,通过灵活的交易手段降低交易的风险。
4、控制好资金和持仓的比例,避免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5、充分掌握各种期货交易的知识和技能,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将风险控制在自己可承受的范围。
6、规范自身交易行为,提高风险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保持冷静的头脑。
7、在充分交流和了解的基础上,选择经营规范的经纪公司,并及时认真检查自己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和自己的交易资金情况。
8、在遇到自身的利益受到不公平、公正地侵害时候,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构进行投诉,要求对有关事件和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交易所


交易所名称
代码
英文名称
中国
上海期货交易所
SHFE
Shanghai Futures Exchange

大连商品交易所
DCE
Dalian Commodity Exchange

郑州商品交易所
CZCE
Zhengzhou Commodity Exchange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CFFE
China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
美国
芝加哥期货交易所
CBOT
The Chicago Board of Trade

芝加哥商品交易所
CME
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国际货币市场
IMM
International Monetary Market

芝加哥期权交易所
CBOE
Chicago Board Options Exchange

纽约商品交易所
NYMEX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

纽约期货交易所
NYBOT
New York Board of Trade

美国(纽约)金属交易所
COMEX
Commerce Exchange

堪萨斯商品交易所 |KCBT
Kansas City Board of Trade
?
加拿大
加拿大蒙特利尔交易所
ME
Montreal Exchange Markets
英国
伦敦国际金融期货及选择权交易所
LIFFE
Lond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Futures and Options Exchange

Euronext.Liffe
?
?

伦敦商品交易所
LCE
London Commerce Exchange

英国国际石油交易所
IPE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Exchange

伦敦金属交易所
LME
London Metal Exchange
法国
法国期货交易所
MATIF
-
德国
德国期货交易所
DTB
Deutsche Boerse
瑞士
瑞士选择权与金融期货交易所
SOFFEX
Swiss Options and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

欧洲期权与期货交易所
Eurex
The Eurex Deutschland
瑞典
瑞典斯德哥尔摩选择权交易所
OM
OM Stockholm
西班牙
西班牙固定利得金融期货交易所
MEFFRF
MEFF Renta Fija

西班牙不定利得金融期货交易所
MEFFRV
MEFF Renta Variable
日本
日本东京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
TIFFE
The Tokyo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

日本东京工业品交易所
TOCOM
The Tokyo CommodityExchange

日本东京谷物交易所
TGE
The Tokyo Grain Exchange

日本大阪纤维交易所
OTE
-

日本前桥干茧交易所
MDCE
-
新加坡
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
SIMEX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Exchange

新加坡商品交易所
SICOM
Singapore Commodity Exchange
澳洲
澳洲悉尼期货交易所
SFE
Sydney Futures Exchange
新西兰
新西兰期货与选择权交易所
NZFOE
New Zealand Futures & Options
香港
香港期货交易所
HKFE
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台湾
台湾期货交易所
TAIFEX
Taiwan Futures Exchange
南非
南非期货交易所
SAFEX
SouthAfrican Futures Exchange
韩国
韩国期货交易所
KOFEX
-
韩国
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
KRX
-

现货区别

期货交易作为一种独特的交易方式,具有不同于现货交易的特点。与现货交易相比较,两者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区别:1.交易对象不同一是交易的标的物不同。现货交易,无论是即期交易还是远期合同交易,交易标的物都是实物,所以现货交易又称实物交易;而期货交易的对象不是具体的实物商品,而是由交易所制订的一纸“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二是交易对象的范围不同。现货交易可以用于市场上的所有商品;而用于期货交易的商品范围较窄,一般以可以标准化和耐储存的初级产品为主。具体地说,能够以期货形式交易的商品应符合四个条件:
①具有价格风险;
②经营者有转嫁风险的需求;
③商品耐储耐运;
④商品的规格和质量等级容易划分。
具备这些条件的商品有小麦、大豆、谷物、棉花、原糖、家畜、有色金属、能源产品和林产品等。
2.交易主体不同现货交易的主体主要是生产者、经销商和消费者;而期货交易的主体多为套期保值者、经纪人和投机商。
3.交易目的不同现货交易中,交易双方以买卖商品为目的,除了出现不可抗力和极为特殊的原因,一般必须进行实物交割;而期货交易的参加者是以套期保值、规避风险或风险投资为目的,一般不进行实物交割,而是在到期之前进行对冲,以取得差价。
4.交易方式不同现货交易一般分散进行,并无特定的场所,交易双方多以面谈的方式协商议定交易条件,交易合同内容无需公开;而期货交易是通过经纪人在期货交易所内以公开、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交易价格经过公开竞价敲定,双方达成交易信息是公开的,任何场外交易、私下交易(如私下对冲)都是无效和非法行为。
5.交易关系不同在现货交易中,达成交易的双方必须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关系;而在期货交易中,期货合约交易的双方分别与清算所建立合同关系,他们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责任关系。
6.交易保障不同现货交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为保障,合同不能兑现时要用法律或仲裁的方式解决。而期货交易是以保证金制度为保障,实行无负债运营,确保合约双方到期履约。期货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和履约担保,实行严格的结算交割制度,违约的风险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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