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这把从未在期货市场用过的尚方宝剑,是真的吗?
上周,期货市场可以用惊涛骇浪形容。原因大家肯定都很清楚(我们上周专栏文章也分析过),今年冬季取暖用煤价格上涨,并且最高层已经出面。手持价格法这把从未在期货市场用过的尚方宝剑,性质的严重程度可能很多中小散户还未充分领会。
一夜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在期货人中刷遍朋友圈,于是乎,不妨让我们来扩大一下知识储备库!对于期货人而言,还有哪些法律法规知识需要我们了解的?

01
这把“尚方宝剑”预示什么信号?
这次由煤炭带动的工业品价格上涨已超出了物价范畴,上升到ZZ层面,对于国家来说,这是原则性的问题!
说到底,我们的社会制度,决定了ZF必须与大多数人民群众在一起,并与投机钻营、囤积居奇者对立!最近包括煤炭在内的资源类商品价格疯狂上涨,甚至不能排除国外势力借此火中取栗,从而削弱和扰乱国内政治与经济之目的。
以上这些话大家不要当成笑话,这次调控可能比我们想到的更严厉,目的是要告诉大家,近期期货市场需要谨慎、谨慎、再谨慎!

(△早在国庆前,央视就已经透露了煤炭的价格的最终走势)
整体来看,大部分商品的定价权限都已经交由市场做主,但当决策层带着公安局,拿着价格法来调控大宗价格,谁敢不服?
并且《价格法》第十八条本来就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ZF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指导价或者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三十一条规定,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具体到品种,动力煤上周五是第三个跌停,按说当天不能跌停,按照规定,第三个同方向跌停后,第四个交易日交易所就要采取相关措施。

以上三条对于动力煤来说,前两条都已经用过好几次了,最后一条是强制减仓和暂停交易。目前动力煤的持仓已经很少了,这个品种的结局很可能阶段性会被期货市场抛弃。
对于前期涨幅过大的其他几类品种,例如油脂类,化工、有色等商品,其实都不用预测,这就是国家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博弈,这种博弈的结局很容易知道结果。
1998年的香港金融阻击战不知大家还记得吧,代表国际资本的索罗斯最终还不是灰溜溜的割肉走人了...
02
国家干预5次,2次竟然与它相关
10月19日深夜,国家发改委一则重磅消息引爆市场。发改委表示,煤价涨幅完全脱离供求基本面,研究依法实施干预措施。其中,发改委实施价格干预措施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三十条。
实际上,国家依据《价格法》直接出手干预商品价格的情况并不多见。
根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5月1日《价格法》正式实施以来,23年来,不含本次研究依法对煤炭价格实施干预,国家发改委共有5次直接出手干预价格。其中,2次价格干预都与煤炭相关!
据发改委官网,早在1996年和2003年,我们国家都曾经采取过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2003年对防治“非典”用品如口罩、中药材、白醋、食盐、洗涤用品等,国家都曾进行价格干预。
2004年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实行干预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研究制定抑制其价格过快上涨的干预措施。价格干预方式包括对出厂价格可规定最高限价,或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等。
2008年1月1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并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的品种范围主要是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

2008年6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08年第46号公告称,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对电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和加强电煤价格调控的公告》,决定对电煤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具体措施包括:对合同电煤适当控制价格涨幅;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取消违规设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规范省级政府随煤炭征收基金的标准等。上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于2013年1月1日取消,此后发电用煤价格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此后就是2021年10月19日,国家发改委表示,煤价涨幅完全脱离供求基本面,研究依法实施干预措施。
03
期货人必备的法律法规手册
对于期货人而言,还有哪些法律法规知识需要我们了解的?今天顺便带着大家一起来梳理梳理!
第一部分 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1.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本的为国务院2017年修订版,现行有效。
2. 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所有法律中法律责任最为严厉的法律规范,是一国法律体系中最为基础的部门法。刑法中与期货相关度比较高的主要体现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部分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1.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的新要求,加强期货公司监管,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6月14日正式发布。
2.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3.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4.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部分 投资者保障相关文件
1.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3.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4. 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指引(试行)
5. 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规则
第四部分 大宗商品及其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6.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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