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交割的结算业务办理是如何规定的?
	  以大连商品交易所为例。
	  (1)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买方会员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在当日的《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资金结算表》的“其他”项中列示。
	  (2)最后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会员该交割月份持仓按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在当日的《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资金结算表》的“交割价差”项中列示。
	  (3)最后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割手续费,在当日的《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资金结算表》的“其他”项中列示。
	  (4)最后交易日后一个工作日内,买方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具体事项,如购货单位名称、购货单位地址、纳税人登记号、金额等信息通知卖方。

	  (5)最后交割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必须将其交割月份买持仓相对应的贷款与交割预付款的差额部分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交易所将在结算时进行划转,划转的货款在当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资金结算表》中的“其他”项中列示。卖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月份卖持仓相对应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
	  (6)最后交割日闭市时,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构成交割违约。
	  (7)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划款单》,将货款的80%直接划到会员在结算银行的专用资金账户中。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结算部将根据交割资金情况分配货款清退的结算银行。如果会员有特殊请求,必须在最后交易日向结算部提出申请。
	  (8)最后交割日闭市前,卖方会员向买方会员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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